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7號

原告 林敬忠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 律師

被告 林明賢

林河南

林禾田

陳央

林高山

林聖語

林健華

林武宏

林武昌

黃麗花林添坦 之承受訴訟人)

林昭治 (林添坦之承受訴訟人)

林大維 (林添坦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真 (林添坦之承受訴訟人)

林巧茹 (林添坦之承受訴訟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林星足 之遺產管理人( 林復興 之再轉

繼承人)

林啟堂 (林復興之繼承人)

郁林素勤 (林復興之繼承人)

張林愼 (林復興之繼承人)

林漢堂 (林復興之繼承人)

楊勝仁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楊鴻洲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楊義澤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楊美芳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孫黃絹分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陳淑梅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陳克芳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陳淑貞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陳淑惠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林育玲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林岱臻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如

被告 楊雅惠 (林復興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0日內向本院陳報 林清湖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查報有無拋棄繼承情形,另具狀聲明由林清湖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者,在其法定繼承人全體依法承受訴訟以前,法院不得逕為關於本案之裁判(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清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4年8月12日死亡,在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0日內向本院陳報林清湖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查報有無拋棄繼承情形,另具狀聲明由林清湖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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