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0號原告 徐百慧 被告 莊雯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雯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然原告於判決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4至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