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涂成祿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 涂正彥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213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785平方公尺ꆼ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元ꆼ原告應有部分1/4=67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