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修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1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修玉業於民國101年1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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