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59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業已死亡,請提出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廖顯銘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死亡,未補選前,應由其他董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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