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