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涉犯非法施打麻醉藥品罪,該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期間為十年。被告被訴之犯罪時間係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日,實施偵查日期係八十一年六月二日,本院發布通緝之日期係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經扣除自實施偵查日迄通緝發布前一日止,共五個月二日之時效不進行期間,再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後,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即已完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三、同案被告 陳正雄 、 楊文村 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一七號案件,先行審結確定,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兆菊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