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郭志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11月1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郭志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共壹拾肆條(其中未食用捌條、已食用陸條)均沒
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郭志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16日22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志義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扣案之強力膠共14條(其中未食用8條、已食用6條)。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共14條(其中未食用8條、已食用6條),係供
被移送人郭志義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均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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