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六年執字第四二二二號、一0七年執聲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哲淵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