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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