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曾雪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郭盈宏生前對其負有債務,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由,對其遺產管理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郭盈宏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其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