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34號附民原告 連慧心 附民被告 蕭文昌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9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沈婷勻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