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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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蔡廣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宜蘭○○○○○○○○○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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