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准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應適用法律決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罪刑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意見意旨可參),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99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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