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騰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之標的。(含金額及利息)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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