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黃見成
陳信宏
一、債務人黃見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參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見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信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