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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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護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護字第584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