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楊天送
陽玉振 即 陽美蘭 之繼承人
陽玉婷 即陽美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陽玉振、陽玉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陽美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天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債務人陽玉振、陽玉婷繼承被繼承人陽美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天送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9,040元98年11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1%98年11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上開利息20%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