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志禮於民國101年8月25日晚上11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道路旁之金士喜餐廳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日(26日)凌晨零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26日)凌晨零時30分許,途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因不勝酒力,致失控衝撞北上車道旁之橋墩,繼又折回南下車道撞擊路旁 李錫河 所有宅第圍牆之水管,後又滑向北上車道6.5公里處撞及路旁之花圃,導致車輛受損嚴重,本身亦受有頭部外傷及臉部擦傷、腹部挫傷合併脾臟破裂及腎挫傷合併血尿、頸部挫傷之傷害,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101年8月26日凌晨2時15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
二、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李志禮已將李錫河所有之水管修復而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卷附之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1紙在卷可參。
三、本件其餘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1)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8454號被告李志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志禮於民國101年8月25日晚上11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道路旁餐廳飲用啤酒4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日(26日)凌晨零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返回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隴西二巷
60號,於同日凌晨零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前時,因酒力作用且有黑影(貓或狗)從路旁衝出,失控打滑撞擊北上路旁橋墩後,又衝撞南下同路段923號李錫河所有民宅圍牆水管後,再滑行撞擊北上車道6.5公里處花圃而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志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錫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一致,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紙及現場照片12張附卷可稽,而被告駕駛過程因失控而打滑撞擊橋墩、民宅肇事,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等情,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附卷足憑,其自白顯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檢察官陳茂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西哲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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