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一九九百貨│國泰世華商業│96年10月31日│14,194元│EA00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99│││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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