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林正庸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高雄市私立仁愛之家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抗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