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許喻雯許淑樺許秋華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世紀大旅社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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