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洪寶華 被告 李龍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洪寶華 被告 李龍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