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5號再審原告 宋長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晏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