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丙○○‧大衛朵夫公司(Davidoff&CieSA)法定代理人恩斯特許奈德
喬治蕭爾克G訴訟代理人乙○○
丁○○ 林傳源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鄭文祺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