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 古林美蘭 相對人 陳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05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之不動產在案。但相對人涉有重利、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經聲請人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中。而前揭不動產若經拍賣,將難以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在前開執行事件,已查封前揭不動產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無額。惟聲請人迄未向相對人提起如首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訴訟,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符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據此,其聲請應予駁回。
至於聲請人前雖曾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因逾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19號駁回聲請人之起訴在案,附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