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8號抗告人 邱顯欽 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112年度保險字第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查抗告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