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相對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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