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股票附表:│├─┬──────────┬────────┬───────────────┬───┬───┤│編│股票發行公司│戶名及戶號│證券字號│股數│備考││號││││││├─┼──────────┼────────┼───────────────┼───┼───┤│1│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五四七三│90-NX-0000000-0│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