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2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93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原名 蘇文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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