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7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3年1月27日邀同第三人 黃金聰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83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1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3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29,6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第78條第78條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建物)︰│├──┬─────────────────┬─┬────┬──────┤││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段│433│建│13.55│10000分之420│├──┼───┼────┼────┼───┼─┼────┼──────┤│002│臺南縣○○里鎮○○○○段│434│建│165.20│10000分之420│├──┼───┼────┼────┼───┼─┼────┼──────┤│003│臺南縣○○里鎮○○○○段│436│建│255.57│10000分之420│├──┼───┼────┼────┼───┼─┼────┼──────┤│004│臺南縣○○里鎮○○○○段│437│建│22.52│10000分之42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5│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里鎮│7層樓房│73│73│平│鋼筋│7.│平│全部│││1│青年街90巷1│東勢角段433│鋼筋混凝│.5│.5│方│混凝│37│方│││││號5樓之2│、434、436、│土造│7│7│公│土造││公││││││437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東勢角段2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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