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許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2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2新臺幣2,713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3新臺幣476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4新臺幣713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5新臺幣898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6新臺幣623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7新臺幣839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8新臺幣761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09新臺幣480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0新臺幣747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1新臺幣680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2新臺幣1,159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3新臺幣3,622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4新臺幣303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5新臺幣1,732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6新臺幣424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7新臺幣458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8新臺幣504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019新臺幣598元許意婷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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