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以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己核未受償利息186930元之依據,即請求之起迄日。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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