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張滿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9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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