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分別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4月30日)確定,及於97年6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7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
101年2月17日,爰依法聲請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