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原告 陳蔡秀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聖雄 (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請陳報被告韓聖雄(殁)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 劉清堅 與其繼承人之除戶或戶籍謄本(上開謄本之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得省略),並應說明是否追加被告、法律上依據與理由。」記載,應更正為「請陳報被告韓聖雄(殁)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上開謄本之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得省略),並應說明是否追加被告、法律上依據與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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