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楊明鈞
被 告 孫克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
0利代償金」,經原告核撥借款額度新台幣(下同)10萬元
,借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利息,被告應於每月
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被告未依約繳納帳款,迄至95
年3月24日止,尚欠借款本金81,00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及沖償明細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本院調查證結果,堪
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