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曾正均
曾碧玲 曾美玲 劉曾月梅
曾永沐 彭桂珠 曾阡榕 曾盈瑄 曾薏芯 曾玫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台灣愛拔益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竹雄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