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

聲請人 林佳慧 (即 林鍊芳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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