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楊巾節 被告 紀崑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紀崑絃 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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