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鼎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麗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521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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