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77號聲請人甲○○○○○○即美商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ThomasBrunton為美商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呈報本院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ThomasBrunton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ThomasBrunton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美商伊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證影本暨中譯文、保存人出具之同意擔任保存人聲明書證本暨中譯文、保存人身份證明影本、保存文件清冊及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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