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原告 蔡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慧芬 、呈雙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