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