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2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金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6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又原告起訴狀所列代表人莊瑞德,非原告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正具有代表權限之公司代表人,或釋明莊瑞德具有代表人資格。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各任一事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