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50號聲請人盛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展宗 上聲請人盛洲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二、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盛洲有限公司」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發票人聯笙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劉「雄」取,亦或劉「熊」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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