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翊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翊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翊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各案經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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