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成選任辯護人陳政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患有慢性阻塞肺部疾病、腸阻塞、高血壓、腦出血等症,自民國107年3月26日進入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住院迄今,且被告現四肢癱瘓、無表達能力、目前仍不宜出院、不宜移動等,此有該院107年3月30日診斷證明書可證。另本院函請警員前往訪視被告病況,照護被告位於彰化縣二林慈恩老人養護中心護士 龍慧穎 、及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護理長 鄭靜慧 均稱:被告因罹患肺炎目前在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住院插鼻胃管治療、無法自主行動、無法言語等語,則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7年4月2日北警分偵字第1070006932號函附查訪筆錄、彰化縣二林慈恩老人養護中心被告基本資料及護理紀錄、被告躺臥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病床上之照片2張及被告躺臥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病床上之現況錄影光碟1片足稽。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