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230號原告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甲○○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其與群體公司授權出租協議書及已支付票據及提示明細及票據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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