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吉祥林川期林雪花李宜珍李宜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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